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電信法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主要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有關?
(A)知的權利與個人資料自決權
(B)言論自由與財產權
(C)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
(D)財產權與講學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1519
統計:A(988),B(5383),C(236),D(1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86 號、調解vs仲裁、釋字第445號解釋

用户評論

【用戶】惠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78號:電信法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用戶】Anka 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上開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均無違背。

【用戶】Jay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沒收

【用戶】Anka 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上開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均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