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惠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78號:電信法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用戶】Anka 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上開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均無違背。
【用戶】Anka Hu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上開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均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