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忻霏】評論
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石勒】評論
司監兩院長只要元首跟國會無意見就可繼續幹下去
【James Lee】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國考動動】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總統、立法院持續任命即可繼續連任,同監察院正/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