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八年,連選得連任
(B)司法院院長不受任期之保障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42
統計:A(6962),B(353),C(149),D(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623 號、釋字第 485 號

用户評論

謝忻霏】評論

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石勒】評論

司監兩院長只要元首跟國會無意見就可繼續幹下去

James Lee】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國考動動】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總統、立法院持續任命即可繼續連任,同監察院正/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