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釋字第 436號解 釋 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
【Te-Chun Wang】評論
感謝1F大大,標得好清楚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請問A為何錯?釋字第436號以下的文字不是違憲的意思嗎?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coffee】評論
A是說整個制度違憲 釋字第 436 ...
【Tinny (109警特)】評論
回樓上 最佳解答有寫: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憲法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憲法只有這樣規定,沒有審判之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