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mio1982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在保證契約裡,經常可看到「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這段話,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3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修改成為23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3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修改成為23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而法律規定保證人得拋棄之權利為:(A)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 (B)主債務人之撤銷權(C)主債務人之抵銷權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