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C)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2 年內失效之解釋,在 2 年期間內,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
(D)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均可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479
統計:A(51),B(571),C(1519),D(5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行法與任意法、19年聲字第212號、兩輪投票制

用户評論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是錯的,請不要誤導其他摩友解釋字號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3年10月24日解釋爭點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解釋文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印象中陳治宇是說只有聲請人能提,因為他有為自己的權益奮鬥啊

【用戶】107警特上榜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釋字188解釋文:n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用戶】ひひひ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非常上訴僅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是錯的,請不要誤導其他摩友解釋字號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3年10月24日解釋爭點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看完整詳解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0. 在行政訴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聲請 人如何救濟?(A)聲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B)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C)聲請人得請求大法官補充解釋,作成有利於聲請人之諭示(D)聲請人得重新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答案:A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6 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法概要#62444

【用戶】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741 號【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在使有利於聲請人之解釋,得作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惟因該等解釋並未明示於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故系爭解釋補充謂:「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係在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系爭解釋理由書參照),原不因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可以作為理由、依據、 可以請求再審   但是不能請求非常上訴

【用戶】Yayu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原題: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B)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C)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2 年內失效之解釋,在 2 年期間內,人民仍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獲得實際有效之救濟(D)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均可適用---當時釋字725號還未出來(公布時間為:民國 103年10月24日)當時(102年)來看→C是錯的錯在:2年期間內法規範尚未失效就去救濟(會被駁回),且人民限於有聲請之人 現在來看→C也是錯的725號解釋已不限於定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