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三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甲不滿公司之解僱欲提出申訴,應向何者為之?
(A)工會
(B)內政部
(C)臺北市政府
(D)行政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6948
統計:A(313),B(303),C(4409),D(11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85 號、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評論

性別工作主管機關中央 : 行政院勞委會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縣市 : 縣市政府家暴防治主管機關中央 : 內政部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縣市 : 縣市政府

湯姆】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lice_fuful】評論

現在改了哦~~性別工作主管機關:中央為勞...

snoopy75smb】評論

(A)工會(X)(B)內政部(X)(C)臺北市政府(O)(D)行政院(X)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

Chulinqqu】評論

補充(取自摩友                  ...

OAOA現在就是永遠】評論

【類題】若某設籍於高雄市的貿易公司,拒絕給予休陪產假的員工工資,則員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何單位提出申訴?(A)地方同業公會(B)高雄市政府(C)行政院勞工委員會(D)員工所屬工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