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tc Super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99台上2043(事後幫助)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故必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者,始足當之。若在他人犯罪完成後始予幫助,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因已無從就他人之犯罪予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故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幫助犯之罪責相繩。
【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 (B)幫助行為可以在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 (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 (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線上測驗: /item-35+%E6%9C%89%E9%97%9C%E5%B9%AB%E5%8A%A9%E7%8A%AF%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5%B9%AB%E5%8A%A9%E8%A1%8C%E7%82%BA%E6%B2%92%E6%9C%89%E6%89%8B%E6%AE%B5%E6%96%B9%E6%B3%95%E4%B9%8B%E9%99%90%E5%88%B6++%28..-843746.htm#ixzz4T5PHixZ7
【用戶】SOS9552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贓物罪之成立,須有贓物之存在,於贓物存在時,其本犯之犯罪行為已終了,並無成立事後從犯之可能,例如竊取他人財物後,復加以毀損,後加入實施毀損行為之他人,至多只成立後行為共犯之可能,非前行為之從犯。應該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