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名稱,下列何者錯誤?
(A)在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
(B)在縣(市)稱為縣(市)規章
(C)在鄉(鎮、市)稱為鄉(鎮、市)規則
(D)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2098
統計:A(359),B(213),C(2630),D(2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法規名稱與審查、娼嫖皆罰、何者為法規命令

用户評論

【用戶】Max Liao:已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用戶】Lai Boy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用戶】夢想起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法規→直(髮)法*縣(市)→規★→...

【用戶】Lai Boy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