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名稱,下列何者錯誤?
(A)在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
(B)在縣(市)稱為縣(市)規章
(C)在鄉(鎮、市)稱為鄉(鎮、市)規則
(D)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2098
統計:A(359),B(213),C(2630),D(2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法規名稱與審查、娼嫖皆罰、何者為法規命令
用户評論
【用戶】Max Liao:已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用戶】Lai Boy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用戶】夢想起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法規→直(髮)法*縣(市)→規★→...
【用戶】Lai Boy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