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法規名稱:檔案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5日第 19 條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