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法規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發布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第 21 條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國家機密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者,應密封交遞。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A)通信、(B)資訊保密裝備或(C)加密技術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