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教師不得罷工係下列那一項法律之規定?
(A)教育基本法
(B)教師法
(C)工會法
(D)勞資爭議處理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6305
統計:A(93),B(260),C(56),D(4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用户評論

【用戶】Rita Tsa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54 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用戶】Rita Tsa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看完整詳解

【用戶】Rita Tsa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看完整詳解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第 54 條 第二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