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
(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
(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E)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0.074495
統計:A(34),B(59),C(517),D(25),E(59)

用户評論

【用戶】Sandy 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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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據新修訂的法規,已經改成23%!!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95%99%E8%82%B2%E7%B6%93%E8%B2%BB%E7%B7%A8%E5%88%97%E8%88%87%E7%AE%A1%E7%90%8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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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修改成為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E)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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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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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修改成為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E)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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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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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修改成為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E)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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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