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劍鶯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A)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B)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C)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D)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A)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B)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C)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D)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A)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B)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C)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D)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