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課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三類課程
(B)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C)教育專業課程由各校訂定後逕予實施
(D)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酌予減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0577889
統計:A(82),B(252),C(23),D(5),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大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第 四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W Hsieh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60022216 號 發布除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93270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用戶】陳大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第 四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W Hsieh(已上岸)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60022216 號 發布除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93270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用戶】許羽賢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關於B選項及C選項

【用戶】CW Hsieh(已上岸)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60022216 號 發布除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93270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已修法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A)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三四類課程(B) 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C) 教育專業課程由各校訂定後逕予實施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 7 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A)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B)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C)(D) 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酌予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