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以下何種假別之給假日數最長?
(A)婚假
(B)娩假
(C)陪產假
(D)喪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4281
統計:A(35),B(516),C(8),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彥賓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l 事假:7日(含家庭照顧假)l 病假:28日(含生理假。延長病假→二學年合計不超過一年)l 婚假:14日l 產前假:8日/娩假:42日l 流產假:(1)5個月↑流產─42日 (2)3~5個月流產─21日 (3)3個月↓流產─14日l 陪產假:3日l 喪假:(1)父母&配偶死─15日 (2)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10日  (3)曾祖父母&兄妹─5日l 兼行政者休假:(1)年資滿1年─7日 (2)年資滿3年─14日 (3)年資滿6年─21日 (4)年資滿9年─28日 (5)年資滿15年─30日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A)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B)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C)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D)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用戶】never give up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佳解的陪產假要改為5日喔!

【用戶】黃彥賓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l 事假:7日(含家庭照顧假) l 病假:28日(含生理假。延長病假→二學年合計不超過一年) l 婚假:14日 l 產前假:8日/娩假:42日 l 流產假:(1)5個月↑流產─42日   (2)3~5個月流產─21日   (3)3個月↓流產─14日 l 陪產假:3日 l 喪假:(1)父母&配.....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A)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B)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C)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D)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用戶】堅持、沉穩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佳解的陪產假要改為5日喔!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A)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B)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C)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D)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用戶】堅持、沉穩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佳解的陪產假要改為5日喔!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陪產檢及陪產假→改為七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第 3 條 第一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