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係屬:
(A)智能障礙
(B)學習障礙
(C)發展遲緩
(D)生活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4054
統計:A(363),B(46),C(119),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學障

用户評論

【用戶】Cheng-Chian W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n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n,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n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n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n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n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n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n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n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n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n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n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n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A)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B)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C)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D)第14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無「生活障礙」此類

【用戶】Cheng-Chian W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看完整詳解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n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n,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n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n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n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n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n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n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n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n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n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n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n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A)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B)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C)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D)第14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無「生活障礙」此類

【用戶】Cheng-Chian W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看完整詳解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n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n,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n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n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n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n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n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n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n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n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n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n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n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A)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B)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C)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D)第14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無「生活障礙」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