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gull Like】評論
a.15~21人b.2年d.1/3
【s】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2/3教師評量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少於1/2
【今年必上】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教師評審委員會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少於1/2
【Judy Chen】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 (A)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B)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C)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D)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