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國民教育法,有關學生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C)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D)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6125
統計:A(473),B(93),C(95),D(1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設立目的 受教年齡

用户評論

【用戶】Seagull Lik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用戶】葉建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而非學生本人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0-1條(A)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C)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D)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用戶】Seagull Lik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看完整詳解

【用戶】葉建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而非學生本人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0-1條(A)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C)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D)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用戶】葉建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而非學生本人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20-1條(A)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C)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D)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