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rac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用戶】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大學法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用戶】Trac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用戶】國教逆轉勝*再戰文行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大學法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用戶】Trac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用戶】加油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大學法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