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gull Like】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林嘉】評論
第9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田咩咩】評論
(A)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正解(B)審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由私人辦理事項→縣市政府(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C)監督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立學校才是中央政府教育權限)(D)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區劃分→縣市政府(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