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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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