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團體在臺所取得土地權利時,下列何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A)大陸地區黨務人員
(B)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C)大陸地區軍事人員
(D)大陸地區行政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4867
統計:A(9),B(818),C(12),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