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Han Huan】評論
A.第 126 條
【王國豪】評論
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katern】評論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高考上榜再學習】評論
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評論
(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
【高考上榜再學習(安心豪)】評論
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