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處並返還房屋
(D)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2458
統計:A(119),B(67),C(33),D(5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瑕疵_單方v.s雙方通謀虛偽、民法筆記1、繼承

用户評論

【用戶】Shih-Han Hua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第 126 條

【用戶】王國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Shih-Han Hua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第 166-1 條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看完整詳解

【用戶】高考上榜再學習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用戶】kater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

【用戶】Shih-Han Hua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第 166-1 條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看完整詳解

【用戶】高考上榜再學習(安心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用戶】kater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