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
(A)地上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4169
統計:A(13),B(7),C(11),D(369),E(0)

用户評論

【用戶】임자균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用戶】임자균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用戶】임자균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