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A)地上權(B)農育權(C)不動產役權(D
【評論內容】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
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A)地上權(B)農育權(C)不動產役權(D
【評論內容】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
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屬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A)特定專用區 (B)住宅區 (C)河川區 (D)國家公園區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C)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C)。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非撤銷徵收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屬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A)特定專用區 (B)住宅區 (C)河川區 (D)國家公園區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C)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C)。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非撤銷徵收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
【評論主題】15 區域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何?(A)行政院 (B)行政院秘書處 (C)內政部 (D)內政部地政司
【評論內容】
第 4 條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每年何時公告土地現值表?(A)一月一日 (B)七月一日 (C)八月一日 (D)九月一日
【評論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
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
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
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為加強
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政策,公告土地現值應切實反映實際地價動態,本部於每年定期考
核各縣市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情形。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是土 地合併申請複丈的限制?(A)須形狀相同(B)須使用分區相同(C)須地界相連(D)須同一地段
【評論內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A)地上權(B)農育權(C)不動產役權(D
【評論內容】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2 點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
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