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C)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其興辦之事業計畫經完成者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適中0.681818
統計:A(3),B(32),C(6),D(40),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임자균】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C)。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非撤銷徵收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