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分別於乙、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向丙請求清償債務時,丙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B)即使甲對乙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對丙之抵押權
(C)甲僅得先對乙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
(D)甲實行對丙之抵押權後,丙不得向乙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718
統計:A(132),B(379),C(51),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壹、案例事實甲公司為擴大事業經營,想要在大陸買地設廠,但因資金不足,於是向A銀行借款新台幣3000萬元,A銀行為求日後可收回該筆債權,遂請甲公司之股東乙提供名下市值4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A銀行,並由股東乙、丙、丁、戊擔任連帶保證人,試問:甲嗣後未如期清償本息,丙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支付3000萬元給A銀行後,得向乙、丁、戊為如何之請求?貳、本案爭點〈一〉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如何分擔?〈二〉保證人向物上保證人求償依據為何?〈三〉當保證人同時為物上保證人時,分擔比例該如何計算?參、擔保之方式〈一〉訂立保證契約: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依民法第739條簽訂保證契約,惟須注意的是,依該條規定,保證人所負之義務是「...

【用戶】HSIAO

【年級】

【評論內容】A:民法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n拒絕清償。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80條(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第875條(共同抵押1)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第879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壹、案例事實甲公司為擴大事業經營,想要在大陸買地設廠,但因資金不足,於是向A銀行借款新台幣3000萬元,A銀行為求日後可收回該筆債權,遂請甲公司之股東乙提供名下市值4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A銀行,並由股東乙、丙、丁、戊擔任連帶保證人,試問:甲嗣後未如期清償本息,丙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支付3000萬元給A銀行後,得向乙、丁、戊為如何之請求?貳、本案爭點〈一〉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如何分擔?〈二〉保證人向物上保證人求償依據為何?〈三〉當保證人同時為物上保證人時,分擔比例該如何計算?參、擔保之方式〈一〉訂立保證契約: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依民法第739條簽訂保證契約,惟須注意的是,依該條規定,保證人所負之義務是「代債務人負履行責任」,故不以金錢給付或損害賠償義務為限。而以保證契約提供擔保的特點有:1、保證人以其全體責任財產為擔保:因保證人提供者,係以自己之信用為擔保,故如債務人未如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以保證人當時全體責任財產為範圍,請求其清償,故保證人之責任範圍,並非以特定財產為限。2、多數債權人受償地位平等性:一保證人同時.....看完整詳解

【用戶】lin Ti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A錯在“丙”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保證人責任係屬補充性質,其所負責任係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主債務人有清償債務能力,即其財產足供清償債務時,則債權人祇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否則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用戶】Lemon Zheng

【年級】

【評論內容】B選項的“債權”已因時效消滅,但是法條是寫“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抵押權不是具有從屬性嗎?(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有人能替我解答嗎QQ

【用戶】劉小明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880 條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壹、案例事實甲公司為擴大事業經營,想要在大陸買地設廠,但因資金不足,於是向A銀行借款新台幣3000萬元,A銀行為求日後可收回該筆債權,遂請甲公司之股東乙提供名下市值4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A銀行,並由股東乙、丙、丁、戊擔任連帶保證人,試問:甲嗣後未如期清償本息,丙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支付3000萬元給A銀行後,得向乙、丁、戊為如何之請求?貳、本案爭點〈一〉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如何分擔?〈二〉保證人向物上保證人求償依據為何?〈三〉當保證人同時為物上保證人時,分擔比例該如何計算?參、擔保之方式〈一〉訂立保證契約: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依民法第739條簽訂保證契約,惟須注意的是,依該條規定,保證人所負之義務是「代債務人負履行責任」,故不以金錢給付或損害賠償義務為限。而以保證契約提供擔保的特點有:1、保證人以其全體責任財產為擔保:因保證人提供者,係以自己之信用為擔保,故如債務人未如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以保證人當時全體責任財產為範圍,請求其清償,故保證人之責任範圍,並非以特定財產為限。2、多數債權人受償地位平等性:一保證人同時.....看完整詳解

【用戶】黃奕華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B選項的"債權已因時效消滅",非第307條所謂的隨著債權消滅而消滅,而是說對債務人產生一個對債權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是指債權已經消滅。故B選項跟法條說的"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是同個意思,因為債務人有對債權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換言之債權人對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之後,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有錯請糾正 感謝~

【用戶】K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3F是我的偶像ㄇ

【用戶】花花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 即使甲對乙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對丙之抵押權      依據抵押權之[從屬性],債權消滅時,抵押權也應消滅,      不過在民法第880條規定:      債權之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但為了保障抵押權人有時間去實行抵押權,      所以規定在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經過五年才讓抵押權消滅。另外,針對錯誤的選項說明如下:(A) 甲向丙請求清償債務時,丙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1.債權關係存在於甲乙之間,而非甲丙之間,因此,甲不得向丙請求清償債務      2.甲得向乙請求清償債務,且依民法第875-1規定應先向乙所有之不動產先行清償 (C) 甲僅得先對乙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  §875          應先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