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甲分別於乙、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向丙請求清償債務時,丙得主張先訴抗辯權(B)即使甲對乙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
【評論內容】
A錯在“丙”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保證人責任係屬補充性質,其所負責任係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
如主債務人有清償債務能力,即其財產足供清償債務時,則債權人祇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
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否則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