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479 條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芋頭】評論
To 5F 借貸 屬於要物契約是因為訂立契約的同時也必須要把標的物交付給對方此契約才會成立生效
【Jenny】評論
第476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評論
第 464 條
【109不動產經紀人小鸚鵡+】評論
X(A)甲與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使用借貸要還原物X(B)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為成立(交付時成立)O(C)甲與乙之契約如未約定報償,貸與人甲對於借用物之瑕疵,非因故意而未告知時,對於借用人乙因此所受之損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X(D)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應以借用時,(借用地)之價值償還返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