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蔡瑩】評論
[64年台上字第2367號]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
【Jone Yuan】評論
受領遲延按實務80年台上字第2165號 意旨:得依照遲延給付解除契約。
【Eva Wang】評論
第237條(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第240條(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第241條(拋棄占有)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234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pig316603】評論
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254)之催告,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