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助理稅務員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654條(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用戶】iiiiiiiiiimmm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第 656 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本題有掛名牌)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第654條 (B)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傷害因旅客過失或不可抗力 → 不須負責)(C)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遲到就算不可抗力也要負責)(D) 第 659 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656條第1項規定,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因此,乙須待一個月後,先行催告甲取回行李,並再經過相當期間後,方得拍賣之。(B)民法第654條第1項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C)民法第654條第2項規定,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換言之,乙仍須賠償因地震導致運送遲延所生之必要費用。(D)民法第659條規定,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亦即若旅客明示同意,免責條款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