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B)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C)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D)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6827
統計:A(33),B(17),C(387),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第 889 條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B)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C)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D)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889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B)民法第888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C)民法第885條第2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D)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