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850-3 條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第 850-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850條之3第3項規定,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B)民法第850條之5第1項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C)、(D)民法第850條之3第1項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