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所以打工之薪水非無償取得,不是特有財產。
【Zone-Ru Jhuan】評論
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4171532&noslave=1&exp=88#ixzz1tOTUsbwd
【Colin Liang】評論
1031-1條 是共同財產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特有財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