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同意,使用甲之 A 地。甲因恐懼乙持續不斷之暴力威脅,於乙占用 A 地之初,即全家逃往外國定居,直到 13 年後始返國。乙 13年來使用收益 A 地之相當價值為 1 千 3 百萬元。試問:甲就該筆 1 千 3 百萬元,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73
統計:A(19),B(15),C(27),D(166),E(0)

用户評論

洪小修】評論

民法660條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