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不懂...
【準列車長】評論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權限範圍: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分別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實際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須透過分管契約或多數決來為之,所以若是違反民法820規定之決定方式,就等同逾越權限就共有物做使用收益 (方式的違反):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之決定方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超過利益,他共有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實際範圍的違反:另如共有人超過應有部分而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則屬無權占有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物上請求權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返還之。
【林佳恩】評論
民法七六七條為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九六二條為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