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用戶】Henry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一下 法條是哪一條?
【用戶】kris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