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欲將其 A 屋贈與乙,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甲、乙雙方故意互為非真意的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契約無效
(B)贈與契約有效
(C)買賣契約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D)甲、乙任何一方均得撤銷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0521
統計:A(46),B(98),C(28),D(381),E(0)

用户評論

黃依依】評論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非真意的買賣契約)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贈與)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贈與乃雙方之真意,因此贈與契約當然有效。

Angela】評論

根據第87條無效者,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也就沒有得撤銷的問題(得撤銷的前提是仍有效。)

iiiiiiiiiimmm】評論

買賣契約 依87條 無效,當然沒有撤銷問題沒錯。但贈與契約 依87條第二項 有效,又依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題目沒說到已經移轉)所以我覺得(D)甲、乙任何一方均得撤銷意思表示 ---- 應該是錯在均吧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