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有 A 腳踏車,出借且交付於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未經甲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使用 A 腳踏車
(B)乙就 A 腳踏車負有保管義務
(C)乙未經甲之同意,出賣 A 腳踏車於他人者,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D)縱 A 腳踏車有物之瑕疵,乙不得解除該使用借貸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919
統計:A(7),B(5),C(281),D(198),E(0)

用户評論

張翠容】評論

(A)民法第467條第2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B)民法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C)乙未經甲同意出賣腳踏車於他人,債權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D)民法第466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所以不得解除使用借貸契約)

十六夜】評論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故沒有提到可解除契約

Damaris】評論

甲無償將A車借給乙使用,兩人之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A)借用人A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民法第467條第2項參照)。(B)A對腳踏車有保管義務,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民法第468條第1項參照)。(C)乙雖能使用A車,但未取得其所有權。若乙擅自將A車出賣給他人,基於債權行為無因性,該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但乙可能需對第三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D)民法第466條規定,在借用物有瑕疵之情形,若是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但法律並未賦予乙因此解除契約之權利,故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67條第2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民法第468條第1項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