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並改從甲之姓。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該如何處理?
(A)仍維持原本姓氏
(B)改為從甲之姓氏
(C)於原姓氏外,另加入乙(從甲之姓)之姓氏
(D)甲、丙自行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6737
統計:A(98),B(310),C(6),D(83),E(0)

用户評論

lulala】評論

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本文: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依該條文規定收養效力及於丙,所以改從甲性?

rh_ko】評論

是不是民法 1078 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不懂為什麼 (A) 不對?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本文: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