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maid】評論
第 502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十六夜】評論
甲為定作人(給付報酬之人),乙為承攬人。乙原承攬甲工程應於30日內完工,結果遲延至31日才完工,甲接收成果時,未對於乙遲延完工之事加以保留(追究),於時效超過時才對乙請求遲延賠償,但依民法504條,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Mike Lin】評論
(A)呢?
【weng0717】評論
不能選A因為題目並不是有瑕疵而是遲延給付故僅能解約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