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A)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即使未移轉於受贈人仍不得撤銷 --民408 II 不得撤銷 (O)(B)贈與人知其所贈與之物有瑕疵卻未告知受贈人,則受贈人因瑕疵所受之損害,得請求贈與人負賠償責任--民 411但書 (O)(C)不得撤銷之贈與時,贈與人因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致給付不能,仍應對受贈人負責--民 409 I 後段 + 民 410 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 負責(D)贈與人未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於受贈人前,原則上得撤銷其贈與--民408 I (O)
【mermaid】評論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第 410 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