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貨款債權,將該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B)債權不得自由讓與
(C)債權讓與是債權契約
(D)債權讓與即變更債權之性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8368
統計:A(437),B(19),C(107),D(32),E(0)

用户評論

mermaid】評論

債之移轉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債權的移轉,即「債權讓與」;另一種則為債務的移轉,即「債務承擔」。債之移轉發生的原因,有基於法律規定(如繼承),也有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前者稱為「法定債之移轉」;後者則稱為「意定債之移轉」。然而不論是法定或意定的債之移轉,都僅為債之主體的變更,債之關係本身仍具有同一性,亦即債之關系的內容不會因為主體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十六夜】評論

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貨款債權,將該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第 294 條 (債權之讓與性)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98號判決:按債權讓與係以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由債權人將其移轉與相對人之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之原因,或為以債權之移轉為清償債務之方法,或為贈與契約之履行,或為其他原因,惟此項原因行為之有效與否,與有效成立之債權讓與契約無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