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iiiiiiimmm】評論
4.與有過失互為侵權行為不是不適用嗎?
【wen】評論
6 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對乙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不能主張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 (B)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C)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D)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 答案:A線上測驗: /tfulltext-%E4%BA%92%E6%AF%86+%E8%88%87%E6%9C%89%E9%81%8E%E5%A4%B1.htm#99#ixzz5J8vzh1xU是因為最高法院見解嗎,我也記得 ④不適用
【雪】評論
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③=甲乙互毆非執行職務之行為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①②⑤=甲乙互毆,具故意,毆打為不法,侵害身體法益,自有侵權行為之責。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④=單看條文,甲乙因互毆,而對自己之法益疏於保護,具過失。至於互毆是否得主張與有過失,容有爭議。另,與有過失本身就是建立在侵權行為上。在①③絕對錯的情況下,答案只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