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孟儒】評論
而果樹上之果實非因自然之力而墜落於臨地,因此歸臨地所有(戊之土地)
【Ching】評論
1.甲將其所有A地設定農育權予乙,丙無權在A地種果樹:民法§66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復§766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在果實尚未分離前,其依民法§66及§766,甲為果實所有人,但甲設定農育權於乙,爰此果實分離後,乙對果實收取權(§421),有收取權者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2.該果樹所產生之果實遭丁開車不慎而撞落至戊所有,然 現為己基於租賃權而使用中之 B 鄰地:(1)依§766規定,我國原則採原物主義,但對於果實自落鄰地之相關規定,依§798定有明文。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所謂「自落」指的果實成熟,或因風吹雨打等自然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