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神木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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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第504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民法 第511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 第508條(危險負擔)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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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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