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用戶】繆珺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二親等親屬:血親 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