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包中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三、公立學校教師。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 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第 3 條 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第 4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