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畫法第21條Ⅰ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Ⅱ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Ⅲ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