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有支付地租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835條Ⅰ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Ⅱ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DⅢ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