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哭~白癡到選A選太順A地就是甲的幹嘛抗辯
【iiiiiiiiiimmm】評論
可是875-1是說同時拍賣時,應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所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所以乙應該可以隨便選一個人拍賣 只是同時拍賣時應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所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Damaris】評論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時,得選擇最有利之方式滿足其債權,甲不得限制乙應先就A地強制執行。民法地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這一題主債務人甲不得主張先就丁為其提供擔保的B屋為強制執行,所以選項B錯誤。但是選項C丙可以抗辯應先就甲的A地強制執行。(D)債權擔保,民法採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民法第879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債權人乙得自由選擇向丙或丁請求實行其擔保,丙不得抗辯應先就B屋強制執行。